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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本声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及CNAS-CC01和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编制,由申一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向社会各界公开发布,承诺在认证活动中始终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1 总则
1.1 公正,并被认为公正,是本机构提供可建立信任的认证的必要条件,本机构对认证活动的公正性承担最终责任,对保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
1.2 本声明适用于本机构全体员工,涵盖本机构开展的所有认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等各类认证业务。
1.3 本机构保证本声明内容真实、有效,并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 公正性声明
2.1 本机构依法独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隶属于任何可能对认证公正性产生影响的组织或实体,且法人出资者非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营销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本机构不受任何商业、财务或其他内外部压力的不当影响和干预。当某种关系对本机构的公正性构成不可接受的威胁时(如认证机构的全资子公司申请认证),本机构不提供认证。
2.2 本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及在认可机构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不超范围经营。本机构:
a)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b) 建立、实施并保持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
c) 拥有符合数量要求的相应认证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d) 不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e)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与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认证认可规则等要求,客观公正地从事认证活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2.3 本机构对自愿申请认证的任何组织持公正及开放态度,不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采取任何不公正的做法,如优先或拖延对认证委托方的认证申请受理工作等。不以组织的规模或是否为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限制条件。亦不受公然或暗中的强迫。
2.4 本机构活动的营销或报价不应与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活动有联系。如果任何咨询机构的链接或声明宣称或暗示选择本机构将使认证更为简单、容易、迅速或廉价,则本机构采取措施纠正这种不当表述。本机构亦不宣称或暗示选择某咨询机构将使认证更为简单、容易、迅速或廉价。
2.5 本机构设立公正性委员会,其成员来自认证客户、客户用户、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方,负责对本机构公正性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审,委员会中任何单一方面利益方不占支配地位。
2.6 本机构根据所获得的符合(或不符合)的客观证据做出决定,且不受其他利益或其他各方的影响。
2.7 本机构建立了系统的公正性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对认证活动各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公正性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分析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8 本机构承诺绝不从事以下可能影响认证公正性的活动:
— 直接参与组织内部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内审、管理评审等核心管理环节,尤其通过编造虚假记录等帮助组织通过认证;
— 参与某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服务的人员(如咨询顾问、培训讲师等),在服务结束后2 年内参与对该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或其他认证活动;
— 将认证活动外包给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 对由本机构或关联实体提供过管理体系咨询的客户实施认证;
— 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认证公正性、客观性的商业活动;
— 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 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 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2.9 本机构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损害公正性。如:不将申请认证的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2.10 本机构全体人员须签署《公正性和保密承诺》,承诺在认证活动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部不当影响。认证活动涉及的所有人员(无论专职还是兼职,审核员还是技术专家),应恪守公正,不得接受任何商业贿赂,不得损害认证活动的公正性。
2.11 本机构认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2.12 参与认证活动的人员不得发生影响认证公正性的行为,如与认证客户存在以下关系,应主动告知本机构并主动声明回避:
— 曾在该客户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两年;
— 与该客户主要负责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 持有该客户股份或存在其他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利益关系。
2.13 本机构不以认证结果作为交换条件,向客户提出购买附加服务、加入会员组织等不合理要求。认证收费公开、透明,不因认证结论的不同而区别收费。
2.14 本机构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向审核员、认证决定人员等施加影响,要求其作出与审核证据不符的认证结论。
2.15 本机构不对另一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进行认证。
3 保密声明
3.1 本机构对认证活动中了解到的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的保密信息(尤其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未经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包括无意透露),认证行政监管有要求的除外。除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自行公开或其与认证机构商定公开的信息外,所有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
3.2 本机构对申诉(投诉)的提交、调查和决定不造成针对申诉人/投诉人的歧视。并对申诉人(投诉人)、申诉(投诉)事项的信息予以保密。
3.3 本机构所有人员均签署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对在其各个层次(包括代表其活动的委员会、外部机构或个人)从事认证活动时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的管理负责。
3.4 在以下情形下,本机构可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但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总体履行:
a) 合同约定授权发布,得到获证组织书面同意或合同约定;
b) 应认可/行政监管机构的检查、评审要求;
c) 在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d) 履行法定责任。
4 认证规则制定承诺
本机构对自行制定认证规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适用性等负责,承担认证规则制定及实施的主体责任。本机构承诺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符合以下原则:
(一) 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二) 不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相抵触。
(三) 不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四) 不与现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鼓励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五) 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 在未经国家认监委统筹安排下,不备案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等领域的认证规则。
(七) 不违反知识产权、保密相关规定。
(八) 不混淆制定、备案和使用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九) 不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等原则要求。
(十) 不违反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
5 承诺与监督
5.1 本机构最高管理层承诺:对本声明的有效实施承担全面责任,确保资源配置充分,持续维护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5.2 本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公正性管理评审,评估公正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必要时予以改进。
5.3 本机构欢迎社会各界对本机构公正性和保密工作的监督。如发现本机构或其人员存在违反本声明的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21-67631399-8003
投诉举报邮箱:css@shen1.net
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顺庆路650号4幢-1
6 附则
6.1 本声明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如有修订,将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最新版本。
6.2 本声明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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