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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费用及人日标准
1 认证费用
初次申请认证或再认证的认证费用组成:申请费+审定与注册费+审核费。
监督审核/审查的认证费用组成:证书年金费+审核费。
1.1申请费
凡拟初次申请认证或再认证的组织,申请费为 1000元人民币/认证领域。
1.2审定与注册费
凡拟初次申请认证或再认证的组织,审定与注册费为1000元人民币/认证领域。
1.3证书年金
凡涉及监督审核/审查的获证组织,证书年金费为1000元人民币/认证领域。
1.4 审核费
审核费的收取依据认证审核/审查所需的工作量确定,以发生的审核/审查人日计,人日费标准为:2000 元/人日。
注1:如无正当理由,机构不全部或部分免收认证费用,确属特殊情况的,经认可机构总经理批准后按合同约定执行。认证费用的支付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
1.4.1 现场审核/审查人日主要取决于:
a) 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
b) 体系人数;
c) 产品/服务类型;
d) 生产/服务过程的复杂程度、环境因素、安全风险因素;
e) 作业场所的分散程度;
f) 其他影响现场审核/审查人日的因素。
注1:上述因素在不同的组织对现场审核/审查工作量的影响是各不相同的。
注2:审核/审查人日标准参见本文件附件。
1.4.2 必要时,在审核/审查时间中还应增加适当的交通往返时间。
2其他情况下的费用
2.1预审
如果组织要求预审,将为组织进行工作量少于正式的审核/审查时间,预审只做一次。预审的目的仅为确定组织是否已作好审核/审查准备。预审费按发生的现场审核/审查人日计费, 一般为初次审核/审查费的 50%。
2.2 特殊审核/审查
2.2.1当获证组织发生顾客对其产品/服务较严重的申诉和投诉时,本机构需委派审核/审查组到现场进行特殊审核/审查。特殊审核/审查费按发生的现场审核/审查人日计费。
2.2.2当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时,本机构需委派审核/审查组到现场进行扩大范围审核/审查。如单独进行扩大范围审核/审查时,按发生的现场审核/审查人日计费。如与监督审核/审查同时进行时,按增加的审核/审查人日计增加相应认证费用。如与再认证审核/审查同时进行时,不增加认证费用。
2.2.3当获证组织申请缩小认证范围时,因工艺/流程的变化、原材料的变化、生产设施的变化带来新的环境因素情况时,本机构需委派审核/审查组到现场进行缩小范围审核/审查。如单独进行缩小范围审核/审查时,按发生的现场审核/审查人日计费。如与监督审核/审查或再认证同时进行时,不增加认证费用。
2.3差旅费(含食宿)
审核/审查所发生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结算,由受审核/审查方承担。
2.4换证费
如涉及监督审核/审查或特殊审核/审查发生换发认证证书时,换证费为:300元/套。
注1:1套认证证书指单个体系中英文证书各一份。
2.5本机构保留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本文件修改的权利。
附1
QMS有效人数与审核时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初次审核)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 第1 阶段+第2 阶段(天) |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 第1 阶段+第2 阶段(天) |
1-5 | 1.5 | 626-875 | 12 |
6-10 | 2 | 876-1175 | 13 |
11-15 | 2.5 | 1176-1550 | 14 |
16-25 | 3 | 1551-2025 | 15 |
26-45 | 4 | 2026-2675 | 16 |
46-65 | 5 | 2676-3450 | 17 |
66-85 | 6 | 3451-4350 | 18 |
86-125 | 7 | 4351-5450 | 19 |
126-175 | 8 | 5451-6800 | 20 |
176-275 | 9 | 6801-8500 | 21 |
276-425 | 10 | 8501-10700 | 22 |
426-625 | 11 | >10700 |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
注1:表中的人数宜视为连续变化,而不是阶梯式。 即如果画成曲线图,线段的起点宜来自表格上一栏的值,并以表格每栏值为每段的终点。曲线的起点是人数为1时对应 1.5 天。对非整数审核人日的处理,如果计算后结果包括小数,宜将其调整为最接近的半人日数(如将5.3个审核人日调整为 5.5个审核人日,5.2个审核人日调整为5个审核人日)。
注2:认证机构的程序可以规定人数超过 10700人时对审核时间的计算。该审核时间宜遵循表中的递进规律,与该表保持一致。
注 3: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人员(含每个班次的人员)。覆盖于认证范围内的非固定人员(如:承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
注4:每次监督审核的最少审核时间不应低于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三分之一;再认证的审核时间不应低于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三分之二。
附2
EMS有效人数、复杂程度与审核时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初次审核)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 第1 阶段+第2 阶段(天)
|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 第1 阶段+第2 阶段(天)
| ||||||
高 | 中 | 低 | 有限 | 高 | 中 | 低 | 有限 | ||
1-5 | 3 | 2.5 | 2.5 | 2.5 | 626-875 | 17 | 13 | 10 | 6.5 |
6-10 | 3.5 | 3 | 3 | 3 | 876-1175 | 19 | 15 | 11 | 7 |
11-15 | 4.5 | 3.5 | 3 | 3 | 1176-1550 | 20 | 16 | 12 | 7.5 |
16-25 | 5.5 | 4.5 | 3.5 | 3 | 1551-2025 | 21 | 17 | 12 | 8 |
26-45 | 7 | 5.5 | 4 | 3 | 2026-2675 | 23 | 18 | 13 | 8.5 |
46-65 | 8 | 6 | 4.5 | 3.5 | 2676-3450 | 25 | 19 | 14 | 9 |
66-85 | 9 | 7 | 5 | 3.5 | 3451-4350 | 27 | 20 | 15 | 10 |
86-125 | 11 | 8 | 5.5 | 4 | 4351-5450 | 28 | 21 | 16 | 11 |
126-175 | 12 | 9 | 6 | 4.5 | 5451-6800 | 30 | 23 | 17 | 12 |
176-275 | 13 | 10 | 7 | 5 | 6801-8500 | 32 | 25 | 19 | 13 |
276-425 | 15 | 11 | 8 | 5.5 | 8501-10700 | 34 | 27 | 20 | 14 |
426-625 | 16 | 12 | 9 | 6 | >10700 |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 |||
注1:审核时间按高、中、低和有限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分别显示。
注2:表中的人数宜视为连续变化,而不是阶梯式。 即如果画成曲线图,线段的起点宜来自表格上一栏的值,并以表格每栏值为每段的终点。曲线(以中级复杂程度为例)的起点是人数为1时对应 2.5 天。对非整数审核人日的处理,如果计算后结果包括小数,宜将其调整为最接近的半人日数(如将5.3个审核人日调整为 5.5个审核人日,5.2个审核人日调整为5个审核人日)。
注3:认证机构的程序可以规定人数超过 10700人时对审核时间的计算。该审核时间宜遵循表中的递进规律,与该表保持一致。
注4:每次监督审核的最少审核时间不应低于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三分之一;再认证的审核时间不应低于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三分之二。
附3
OHSMS有效人数、风险级别与审核时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初次审核)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 第1 阶段+第2 阶段(天) |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 第1 阶段+第2 阶段(天) | ||||
高 | 中 | 低 | 高 | 中 | 低 | ||
1-5 | 3 | 2.5 | 2.5 | 626-875 | 17 | 13 | 10 |
6-10 | 3.5 | 3 | 3 | 876-1175 | 19 | 15 | 11 |
11-15 | 4.5 | 3.5 | 3 | 1176-1550 | 20 | 16 | 12 |
16-25 | 5.5 | 4.5 | 3.5 | 1551-2025 | 21 | 17 | 12 |
26-45 | 7 | 5.5 | 4 | 2026-2675 | 23 | 18 | 13 |
46-65 | 8 | 6 | 4.5 | 2676-3450 | 25 | 19 | 14 |
66-85 | 9 | 7 | 5 | 3451-4350 | 27 | 20 | 15 |
86-125 | 11 | 8 | 5.5 | 4351-5450 | 28 | 21 | 16 |
126-175 | 12 | 9 | 6 | 5451-6800 | 30 | 23 | 17 |
176-275 | 13 | 10 | 7 | 6801-8500 | 32 | 25 | 19 |
276-425 | 15 | 11 | 8 | 8501-10700 | 34 | 27 | 20 |
426-625 | 16 | 12 | 9 | >10700 |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 ||
注1:审核时间按高、中和低三种风险级别分别显示。
注2:表中的人数宜视为连续变化,而不是阶梯式。 即如果画成曲线图,线段的起点宜来自表格上一栏的值,并以表格每栏值为每段的终点。曲线(以中风险为例)的起点是人数为1时对应 2.5 天。对非整数审核人日的处理,如果计算后结果包括小数,宜将其调整为最接近的半人日数(如将5.3个审核人日调整为 5.5个审核人日,5.2个审核人日调整为5个审核人日)。
注3:认证机构的程序可以规定人数超过 10700人时对审核时间的计算。该审核时间宜遵循表中的递进规律,与该表保持一致。
注4:每次监督审核的最少审核时间不应低于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三分之一;再认证的审核时间不应低于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三分之二。
附4
EnMS认证审核人日计算方法
说明:此审核人日计算方法是申一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6.3.3条款的细化规定,仅适用于申一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日计算,并于2025年11月6日修订实施。
1 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确定
1.1 在确定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时,应首先考虑所有可能的人员,包括所有固定、全职、临时和兼职人员。此外,还应考虑影响能源绩效或能源绩效改进的承包商或外部服务供方。
兼职人员基于工作时间计算,兼职人员的数量应等效换算成全职人员的数量(如,30名每天工作4小时的兼职人员,相当于15名全职人员)。
1.2确定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数量的过程时,应考虑对能源绩效和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a) 最高管理者;
b) 能源管理团队;
c) 对与能源绩效相关的采购负有责任的人员;
d) 对影响能源绩效的重要变更负有责任的人员;
e) 对建立、实施或保持能源绩效改进(包括目标、能源指标和措施计划)负有责任的人员;
f) 对开发、维护能源数据和分析负有责任的人员;
g) 对策划、运行和维护主要能源使用相关过程负有责任的人员,适宜时,包括季节性作业(如采收活动、酒店);
h) 对影响能源绩效的设计负有责任的人员。
1.3 在审查4.1.2中的类别时,人员不应重复计算。
1.4 当执行类似或重复过程的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占比较高时,允许对人员数量进行缩减。确定类似或重复过程的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理由和准则应作为文件化信息保留。
2能源种类的确定
客户组织应提供占组织总能耗80%的能源种类的数量。能源种类是在能源评审中确定的,其数量不一定与客户组织的能源种类的数量相同。
能源种类应为跨越能源管理体系边界的能源种类。
注1:在客户组织边界内开采(如原油、天然气、煤炭)或捕获(如太阳能、风能)的能源种类,被视为在开采点或捕获点进入边界。
3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的确定
3.1 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基于以下三个因素:
— 年度综合能耗;
— 能源种类的数量;
— 主要能源使用的数量。
3.2 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是一个依据4.3.1中列出的三个因素加权得到的计算值。
复杂程度值C用计算公式:C=(FEC×0.25)+(FET×0.25)+(FSEU×0.50)
FEC 是表1中的年度综合耗能的复杂程度系数;
FET是表1中的能源种类数量的复杂程度系数;
FSEU是表1中的主要能源使用数量的复杂程度系数;
表1提供了计算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所需的每个因素的权重和相应范围内的复杂程度系数。
表1-确定审核时间的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系数
因素 | 权重 | 范围 | 复杂程度系数 | ||
国际单位(TJ) | 国内常用单位(万吨标煤) | ||||
年度综合能耗 | 25%(WEC) | ≤20 | ≤0.068 | FEC | 1.0 |
>20且≤200 | >0.068且≤0.68 | 1.2 | |||
>200且≤2000 | >0.68且≤6.8 | 1.4 | |||
>2000 | >6.8 | 1.6 | |||
能源种类数量 | 25%(WES) | 1~2种 | FES | 1.0 | |
3种 | 1.2 | ||||
≥4种 | 1.4 | ||||
主要能源使用数 | 50%(WSEU) | 1~3个SEUs | FSEU | 1.0 | |
4~6个SEUs | 1.2 | ||||
7~10个SEUs | 1.3 | ||||
11~15个SEUs | 1.4 | ||||
≥16个SEUs | 1.6 | ||||
3.3 由公式计算得到复杂程度值C,用该值可以根据表2来确定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等级。
表2-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等级
复杂程度值(C) | 复杂程度 |
<1.15 | 低 |
1.15~1.35 | 中 |
>1.35 | 高 |
4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确定
4.1根据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数量和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确定审核时间。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审核时间见表3。
当过程采用倒班方式运行时,每个班次的审核程度取决于每个班次发生的活动或过程,以及客户组织所展示的对每个班次的控制水平。为了审核有效实施,至少对其中的一个班次进行审核。倒班抽样的方法和不审核其他班次的理由应予以记录。
表3-初次认证审核时间(审核人日)
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数 | 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 | ||
低 | 中 | 高 | |
1~8 | 2.5 | 4 | 5 |
9~15 | 4 | 6 | 7 |
16~25 | 5 | 7 | 9 |
26~65 | 6.5 | 8 | 10 |
66~85 | 8 | 9.5 | 11.5 |
86~175 | 8.5 | 11 | 12 |
176~275 | 9 | 11.5 | 12.5 |
276~425 | 10 | 13 | 15 |
≥426 | 当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数量超过425名时,由认证机构确定审核时间,认证机构应保留有关计算审核时间的决定的文件化信息。 | ||
4.2 监督和再认证审核的审核时间如表4所示。认证过程应确保根据能源管理体系、主要能源使用、设施、设备、系统或过程的重大变更结果,对已确定的审核时间进行复核。
表4-监督和再认证审核时间(审核人日)
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数 | 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 | |||||
低 | 中 | 高 | ||||
监督 | 再认证 | 监督 | 再认证 | 监督 | 再认证 | |
1~8 | 1 | 1.5 | 1 | 2.5 | 1.5 | 3 |
9~15 | 1 | 2.5 | 2 | 4 | 2.5 | 5 |
16~25 | 2 | 3.5 | 2.5 | 5 | 3 | 6 |
26~65 | 2.5 | 5 | 3 | 6 | 3.5 | 7 |
66~85 | 2.5 | 6 | 3.5 | 6.5 | 3.5 | 8.5 |
86~175 | 2.5 | 6 | 3.5 | 7 | 3.5 | 8.5 |
176~275 | 3 | 6 | 4 | 8 | 4 | 9.5 |
276~425 | 3.5 | 7 | 4 | 8.5 | 5 | 11 |
≥426 | 当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数量超过425名时,由认证机构确定审核时间,认证机构应保留有关计算审核时间的决定的文件化信息。 | |||||
4.3 审核可包括远程审核技术,如交互式网络协作、网络会议、电话会议和/或客户组织流程的电子验证。
4.4 远程审核活动应在审核计划中明确,且远程审核活动所用的时间应计入审核持续时间。审核计划应包括或引用使用任何远程审核活动的理由,还应包括远程审核技术的选择及如何得到管理。
注:远程审核可用于审核时间内的其他活动。
5调整审核时间的因素
5.1 认证机构应提供修改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和决定审核时间调整的理由,并确保保留文件化信息。调整审核时间的因素可包括:
a) 减少
1) 管理体系的成熟度;
2) 当前认证周期内与能源绩效改进有关的已认可的核查宣称。
b) 增加
1) 物流和大型场所;
2) 使用多种语言进行审核;
3) 客户组织的变化;
4) 以往的审核发现;
5) 现场能源的生产(例如:边界内的蒸汽生产、热电联产);
6) 一个人拥有多个未计入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数的角色。
5.2 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减少不应超过表3和表4中确定时间的30%。
5.3 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审核可能使得审核时间的增加,但如果导致审核时间减少,则不得超过20%。对于一体化审核,审核时间的增加或减少是对4.5.1和4.5.2中审核时间的增加或减少的补充。
6临时场所
6.1如果一个组织有包含类似活动的多个临时场所,认证机构应采用多场所抽样方案对其能源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如果临时场所不包含类似的活动,则不允许对临时场所进行抽样。
6.2审核时间计算
6.2.1符合资格准则的组织,可以由可抽样场所、不可抽样场所或由这两种情况组合构成。无论组织由何种方式构成,必须有充足的审核时间来实施有效的审核。认证机构应证明所应用的任何减少是合理的,并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证据。
6.2.2每个被选定场所的审核时间应按每个场所进行计算,包括因整合管理体系、远程审核等的考虑而应用任何适用调整后的任何减少。组织的审核时间应为每个选定场所和中心职能确定的审核时间之和。
附5
服务认证有效人数与审核时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初次认证)
服务认证审查时间标准 | |
有效体系人数 | 审核时间(天) |
1-10 | 1.25 |
11-15 | 1.5 |
16-25 | 2 |
26-45 | 2.5 |
46-65 | 3 |
66-85 | 3.5 |
86-125 | 4 |
126-175 | 5 |
176-275 | 6 |
276-425 | 7 |
426-625 | 8 |
>625 | 有效体系人数的数量大于625时,按本表的递进规律计算审核时间 |
注1:表中为体系人数相应的基准审查人日数,未考虑多场所、复杂程度等人日增减情况。
注2:“有效人数”指:企业服务认证体系相关的专职人员及售后服务管理、监督等兼职人员(包括季节性/临时性/分包的体系相关人员)。
注3:一个“人日”通常指8小时完整的正常工作日,不能通过增加每天工作时间来减少人日数。
注4:每次监督审查的最少审查时间不应低于初次认证审查时间的三分之一;再认证的审查时间不应低于初次认证审查时间的三分之二。
附6
调整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
1. 在调整审核时间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但不限于这些因素):
1)所有管理体系增加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
a)组织的工作在多于一处的建筑物或地点实施,审核时需要复杂的后勤安排,例如必须对一个单独的设计中心实施审核;
b)员工使用多于一种的语言(需要翻译或妨碍单个审核员独立工作);
c)与人员数量相比,现场很大(例如森林);
d)受法规管制的程度较高(例如食品、药品、航天、核能等领域);
e)体系覆盖着高度复杂的过程或数量较多的互不相同的活动;
f)需要访问临时场所,以确认拟认证管理体系中的常设场所的活动;
2)仅适用于QMS增加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
a)被划为高风险的活动;
b)外包职能或过程。
3)仅适用于EMS增加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
a)同行业典型情况相比,受纳环境的敏感度较高;
b)相关方的意见;
c)有必要增加审核时间的间接因素;
d)组织所属行业的附加的或特殊的环境因素或法规要求;
e)环境事故的风险,以及作为事件后果产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影响,事故和潜在的紧急情况,之前由于组织原因发生过的环境问题;
f)外包职能或过程。
4)仅适用于OHSMS增加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
a)相关方的意见;
b)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c)组织的场所存在公众人员(如:医院、学校、机场、火车站、港口、公共交通运输);
d)组织正面临与OHS相关的法律诉讼(取决于所涉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影响);
e)承包商公司(次级承包商公司)及其雇员临时性地大量出现,导致复杂程度或OHS风险增加(如:定期启停的炼油厂、化工厂、钢铁厂和其他大型工业联合体);
f)根据适用的国家法规和/或风险评估文件,危险物质存在的数量使工厂面临重大工业事故的风险;
g)认证范围内包含境外场所的组织(如果不熟悉法律法规和语言)。
5)减少审核时间的考虑因素(减少比例不得超过30%):
a)(仅适用于QMS、服务认证)客户不负责设计工作,或体系的范围不适用标准的其他要素;
b)与人员数量相比,现场很小(例如仅有综合办公区);
c)体系成熟;
d)对客户管理体系已有的了解(例如同一认证机构已依据另一标准认证了该客户),对OHSMS这意味着在其他自愿性OHSMS方案中已经认证;
e)客户为认证所作的准备(例如已经获得另一个第三方合格评定制度的认证或承认),对OHSMS这意味着已经接受国家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强制性政府OHSMS方案的审核;
注:如果审核依据CNAS-CC106实施,不能采用此项调整,审核时间的减少将由一体化程度计算。
f)自动化程度高(对OHSMS不适用);
g)有一部分员工在组织的场所外工作,例如销售人员、司机、服务人员等,并且有可能通过记录审查来对其活动是否符合体系要求进行充分地审核,(对OHSMS不适用);
h)认为活动的风险或复杂程度低(对OHSMS不适用)。
认证机构在确定审核时间时,宜考虑客户的体系、过程和产品或服务的所有属性,并根据这些因素合理调整审核时间,同时能够证明审核时间的增加或减少对于有效审核是合理的。增加审核时间的因素与减少审核时间的因素对审核时间的影响可以相互抵消。
注1:减少审核时间的因素对每个客户组织的每次计算仅可以使用一次。
注2:计算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时间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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