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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1目的

为保证本认证机构(申一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YIC”))对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认可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并确保SYIC的获证组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认证规则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SYIC使用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以及SYIC的获证组织使用SYIC的认证标志与认证证书的管理。

3 SYIC使用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

3.1 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SYIC认证标志

3.1.1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

SYIC的管理体系认证已获得CNAS认可(具体认可业务范围可通过本认证机构官方网站公示的《认证流程及范围》文件中查询),采用的CNAS认可标识式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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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ANAGEMENTSYSTEM”代表管理体系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认可,“241”为SYIC认可注册流水号,M代表管理体系。

3.1.2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CNAS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标识和ILAC-MRA/CNAS标识。

SYIC对已获得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采用的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证机构IAF-MLA/CNAS联合标识)式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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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图片表示国际互认标志(IAF-MLA/CNAS标识),后图片表示NAS认可标识。

注:“MANAGEMENTSYSTEM”代表管理体系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认可,“241”为SYIC认可注册流水号,M代表管理体系。

3.1.3 SYIC认证标志:SYIC授予的、供SYIC获证组织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证资格的图形。

SYIC认证标志制定原则: 

a) 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b) 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c) 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d) 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e)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SYIC认证标志式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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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范围:SYIC授予的、供SYIC获证组织使用。

识别方法:通过“服务类型”处具体信息和认证依据标准识别获证组织认证标志使用领域,“服务类型”处具体信息如下:

—管理体系认证时,采用: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ion

—服务认证时,采用:Service Certification

—产品认证时(目前未涉及),采用:Product Certification

3.2 SYIC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3.2.1 CNAS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所有权;SYIC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SYIC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

注:申请认可时,在尚未得到认可业务范围内不应使用认可标识。

3.2.2 SYIC建立本规则,以保证符合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3.2.3 SYIC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SYIC或SYIC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

3.2.4 SYIC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3.2.5 SYIC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SYIC出具的报告或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3.2.6 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SYIC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3.2.7 SYIC按照CNAS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CNAS认可标识,保证CNAS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

3.2.8 SYIC通过CNAS网站(http://www.cnas.org.cn)下载区内或其他方式向CNAS秘书处获取CNAS认可标识。

3.2.9 SYIC可在报告或证书、陈述、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

3.2.10 被暂停认可资格时,SYIC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陈述、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3.2.11 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时,SYIC应在CNAS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3.2.12 认可资格到期后,SYIC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CNAS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3.2.13 SYIC将认可资格的暂停、注销、撤销以及认可范围的缩小等变化及相关后果及时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3.2.14 SYIC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亦应按照CNAS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3.2.15 当SYIC因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CNAS;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CNAS书面准许。

3.3 SYIC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3.3.1 获得CNAS认可后,SYIC应在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相关知识。

3.3.2 SYIC管理体系认证获得CNAS认可后,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注:在CNAS的认可范围内,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by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ServiceforConformityAssessment)与认可注册号。

3.3.3 SYIC管理体系认证获得认可后,在CNAS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其SYIC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相应客户必须向SYIC和CNAS说明理由。如果SYIC和CNAS均认为相应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涉及的SYIC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3.3.4 当SYIC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其他基本认可制度时,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3.3.5 如果SYIC获得包括CNAS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时,在同一认可范围内,SYIC应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不应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

3.3.6 SYIC在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与SYIC的名称或认证标志在同一个页面上。样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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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本机构暂未开展产品认证业务,如后续开展产品认证业务再做相应管理要求。

3.3.8 SYIC管理体系认证获得认可后,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3.3.9 CNAS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或人员等进行了批准。

3.4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IAF-MLA/CNAS标识)的使用要求

SYIC对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IAF-MLA/CNAS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第3.2条款和3.3条款中有关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3.4.1 SYIC在CNAS与IAF和ILAC签署的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内方可使用相关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3.4.2 《I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使用协议》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可凭CNAS秘书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在CNAS网站(http://www.cnas.org.cn)标识下载区内下载。

3.4.3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陈述、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

、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3.4.4 SYIC在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不得提及或暗示IAF、ILAC和CNAS对其活动负责。

3.4.5 SYIC在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IAF-MLA/CNAS标识与SYIC名称和/或其徽标应在同一页面上,并且大小相近。样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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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SYIC不允许SYIC的获证组织使用IAF-MLA/CNAS标识或IAF-MLA国际互认标志。

3.4.7本机构暂未开展产品认证业务,如后续开展产品认证业务再做相应管理要求。

3.4.8 SYIC因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引起法律诉讼时,本规则3.2.15条款适用。

3.5认可证书使用要求

3.5.1 SYIC向客户展示的认可证书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在单独使用认可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可状态和认可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3.5.2 SYIC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向CNAS提出变更申请,并换发认可证书;当认可范围发生变化时,由CNAS增发或重新公布认可范围。

3.5.3 SYIC可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可证书及其认可范围,且应清晰可辨。

3.5.4 SYIC被撤销或注销认可资格后,应立即交还认可证书。

4 SYIC的获证组织使用SYIC的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管理

4.1 认可标识禁用要求:

a)     SYIC的获证组织不得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b)     SYIC的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MLA/CNAS标识或IAF-MLA国际互认标志。

4.2 SYI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4.2.1 SYIC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

4.2.2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服务认证证书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     获证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认证范围所覆盖的经营地址。若认证的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地址信息;

注:认证证书中可不包括临时场所,当在认证证书上展示临时场所时,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b)     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

c)     认证依据的认证标准及所采用的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d)     授予认证的生效日期(证书首次签发日期)、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或更新认证的生效日期(本次证书签发日期)和证书有效截止日期,认证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注1:生效日期不应早于相关认证决定的日期。

注2:在颁发经过修改的认证文件时,以“本次证书签发日期”区分新文件与任何已作废文件,即本次证书签发日期为最新时的认证文件为最新文件。

e)     认证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f)      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g)     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相关的认可标识及认可注册号(适用时),但不能产生误导或含混不清;

h)     认证用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i)       认证证书信息及认证证书状态的查询途径。

4.2.3获证组织使用SYI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4.2.3.1 获证组织有权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可在信封、信笺、牌匾、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SYIC认证证书和SYIC认证标志)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及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及时向SYIC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SYIC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4.2.3.2 获证组织有权在认证证书处于有效状态的情况下使用该认证证书,如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获证组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的,获证组织有义务及时对正在使用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行处理,如包装或宣传材料等不可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信息,原印制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信息的包装或宣传材料等应妥善处理。

4.2.3.3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和证书信息,仅可在产品可以分割的包装(指包装可以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上使用,需使用中文注明获证组织通过某领域的管理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以免与产品和服务认证标志混淆而误导公众。

如获证组织在产品包装上(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或附带信息中(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声明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时,声明决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

—获证组织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

—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

4.2.3.4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4.2.3.5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4.2.3.6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认证标志不可直接用在产品上、产品包装上或产品标签上,不可使相关方误认为对获证组织的特定产品或服务进行了认证,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4.2.3.7 获证组织使用SYIC认证标志时,应与组织的名称、地址同时使用且应在同一页面上,SYIC认证标志应印在清晰的背景下,包括所有的边界线使用鲜明的色彩印刷。

4.2.3.8获证组织使用SYIC认证标志时,可根据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任何尺寸的标志都必须清晰可辨,但不得将其变形使用。当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作为受审核方的产品时,SYIC认证标志不可在其上使用。SYIC不允许其认证标志被获证组织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

4.2.3.9获证组织不可转让、借用和出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2.3.10获证组织:

a)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SYIC的要求;

b) 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c) 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d) 在其认证被撤销时,按照SYIC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e)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f) 不允许在引用其认证证书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g)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

h) 在使用认证证书时,不得使SYIC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4.3对于误用或滥用SYI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理

SYIC将根据任何单位和个人误用、滥用或伪造SYIC认可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误导宣传认证状态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措施,包括要求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暂停认证、撤销认证、公告违规行为以及必要的法律措施等。

4.3.1 SYIC一旦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SYI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撤销后或终止认证服务协议或证书到期失效后继续使用SYI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情节严重时将提起法律诉讼。

4.3.2 SYIC结合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现场查看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将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4.3.3 SYIC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将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符合整改要求的,SYIC将对相关认证证书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4.3.4 获证组织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SYIC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SYIC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SYIC将对相关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

4.3.5 获证组织对在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上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SYIC将识别误用的性质和评估误用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从客户、市场、其他贮藏地回收这些产品或:

—更换或撤除认证标志;

—报废销毁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

—对无法追溯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和(或)通报。

4.3.6 对获证组织故意误用、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给其他组织使用,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或纠正措施未取得明显效果的,SYIC将暂停或直接撤销其认证证书。

4.3.7 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的,SYIC将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