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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返回列表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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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1 目的

申一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YIC”)为保证SYIC认证标志、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证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SYIC的获证客户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证证书,维护SYIC的信誉,根据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SYIC获得CNAS认可后在认可业务范围内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以及对SYIC的获证组织使用SYIC认证标志与认证证书的要求。

3 规则程序

3.1 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SYIC认证标志

3.1.1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CNAS认可标识式样如下:

1.png 

其中,“MANAGEMENT SYSTEM”代表管理体系基本认可制度,“C”代表认证机构认可,“XXX”为认证机构认可注册流水号,M代表管理体系。

3.1.2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CNAS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标识和ILAC-MRA/CNAS标识。

    认证机构IAF-MLA/CNAS标识式样如下

2.png

3.1.3  SYIC认证标志:SYIC授予的、供SYIC获证组织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证资格的图形。SYIC认证标志式样如下:

3.png            

3.2 SYIC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3.2.1 SYICCNAS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CNAS-R01文件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3.2.2 SYIC不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3.2.3 SYIC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CNAS-R01文件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明认可状态,不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

3.2.4 SYIC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3.2.5 SYIC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不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3.2.6 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SYIC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3.2.7 SYIC按照CNAS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CNAS认可标识,保证CNAS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

3.2.8 SYIC采用印刷、图文等方式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3.2.9 SYIC被暂停认可资格时,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认可的宣传,并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3.2.10 SYIC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时,在CNAS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3.2.11 SYIC的认可资格到期后,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时,不继续使用CNAS认可标识,也不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3.2.12 SYIC将认可资格的暂停、注销、撤销以及认可范围的缩小等变化及相关后果及时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3.2.13 SYIC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按照CNAS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3.2.14 SYIC获得CNAS认可后在公司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相关知识。

3.2.15 SYIC获得CNAS认可后,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注:在CNAS的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与认可注册号。

3.2.16 SYIC获得CNAS认可后,在CNAS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客户必须向SYICCNAS说明理由。如果SYICCNAS均认为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SYIC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3.2.17如果SYIC获得包括CNAS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SYIC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认证证书。SYIC将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SYIC不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认证证书上。

3.2.18 SYIC在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其标志在同一个页面上。SYIC采用以下排列方式在颁发的认证证书同一页面上体现:

3.2.19 SYIC不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3.2.20 SYIC应确保CNAS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服务或人员等进行了批准。

3.3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IAF-MLA/CNAS标识)的使用要求

SYICIAF-MLA/CNAS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文件第3.2条款中有关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3.3.1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

3.3.2 SYIC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时,不得提及或暗示IAFCNAS对其活动负责。

3.3.3 IAF-MLA/CNAS标识与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名称和/或认证机构徽标应在同一页面上,并且大小相近。SYIC采用以下排列方式在颁发的认证证书同一页面上体现:

5.png

3.3.4 SYIC不得允许其获证组织使用IAF-MLA/CNAS标识或IAF-MLA国际互认标志。

3.4 认可证书使用要求

3.4.1 SYIC向客户展示的认可证书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在单独使用认可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可状态和认可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3.4.2 SYIC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向CNAS提出变更申请,并换发认可证书;当认可范围发生变化时,CNAS将增发或重新公布认可范围。

3.4.3 SYIC可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可证书及其认可范围,且应清晰可辨。

3.4.4 SYIC被撤销或注销认可资格后,应立即交还认可证书。

3.5 SYIC的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要求

SYIC的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MLA/CNAS标识或IAF-MLA国际互认标志。

3.5.1认证证书及SYI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1)     可在信封、信笺、牌匾、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认证证书和SYIC认证标志;

2)     可在对外的各种交往中展示认证证书和SYIC认证标志。

3.5.2 获证组织不可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范围:

1)     SYIC认证标志不可直接用在产品上和内包装上、产品标签上,不可使相关方误认为对获证组织的特定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批准;

2)     不可不带声明用在产品外包装或产品标签上。只有经对获证组织的使用方案备案审核后才可以有条件地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不会到产品的最终用户手中,如:只是用于运输产品的大包装箱)或广告等上;

3)     不可转让、借用和出售证书和认证标志;

4)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3.5.3 SYIC认证标志的使用

1)     SYIC认证标志必须与组织的名称、地址同时使用且应在同一页面上;

2)     SYIC认证标志必须印在清晰的背景下,包括所有的边界线使用鲜明的色彩印刷;

3)     使用SYIC认证标志时,可根据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任何尺寸的标志都必须清晰可辨,但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4)     当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作为受审核方的产品时,SYIC认证标志不可在其上使用。

3.5.4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1)     获证组织应始终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

2)     将按双方签订的认证服务协议在监督和再认证审核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5.5对误用认证证书和SYIC认证标志的处理

1)     获证组织一经发现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和消除可能对客户和消费者产生的误导影响;

2)     获证组织对在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上误用的,要识别误用的性质和评估误用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从客户、市场、其他贮藏地回收这些产品或就地采取:

a)     —更换或撤除认证标志;

b)     —报废销毁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

c)     —对无法追溯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和(或)通报。

3)     对获证组织故意误用、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给其他组织使用,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或纠正措施未取得明显效果的,将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注册资格。

4)     对下列行为,将根据有关认可规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诉讼:

—伪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撤销后或终止认证服务协议或证书到期失效后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3.5.6认证证书的更换和收回

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如下情况,获证组织应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评定批准后换发或补发证书。

a)     —认证标准、标志的改变;

b)     —组织名称/地址的变更;

c)     —扩大、缩小认证范围;

d)     —认证证书丢失或损坏。

2)     当获证组织被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注册资格时,应立即交还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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