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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证及获证组织须知
1目的
为使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的申请组织及获证组织了解相关认证程序及规则事项,特制定本文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向本机构申请认证或已正式获取本机构颁发认证证书的组织。
3申请认证及获证组织须知信息
本机构官网网址:http://www.shen1.net。
以下信息可在本机构官网首页的“认证指南”和“证书查询”板块查询获取。
3.1本机构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和保密规定:请查见本机构官网公示的《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文件。
3.2本机构从事认证活动依据标准和认证流程:请查见本机构官网公示的《认证基本规范》文件。
3.3本机构关于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注销、撤销认证证书以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规定:见本文件6.2条款规定。
3.4本机构可开展的认证领域及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请查见本机构官网公示的《认证流程及范围》文件。
3.5本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相关认证规则信息:请查见本机构官网公示的《认证规则》文件。
3.6本机构认证证书样式:请查见本机构官网公示的认证证书样本。
3.7本机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请查见本机构官网公示的《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则》文件规定。
3.8本机构的认证收费标准:请查见本机构官网公示的《认证收费及人日标准》文件规定。
3.9本机构拟向认证委托人获取的信息:见本文件5.2条款规定。
3.10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状态及有效性查询方式:本机构官网首页→证书查询→证书查询。
3.11本机构对认证过程和结果的申诉、投诉规定:请查见本机构官网公示的《申投诉处理公开程序》文件规定。
3.12本机构对认证标准换版的规定:本机构在认证标准换版时单独编制和公开并告知客户。
3.13本机构对“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的情形:见本文件6.2.4条款规定。
4申请认证组织/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4.1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本机构通报下述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本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应及时向本机构通报的变更情况:
a) 合法主体资格发生变更;
b)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发生变更(适用时);
c) 按认证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发生变更;
d)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适用时);
e) 发生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相应领域认证资质(适用时);
f) 发生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g) 发生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h) 一年内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事件/安全事故;
i)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j)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发生变更(如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等)。
4.2 获得认证证书后,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本机构通报下述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本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应及时向本机构通报的变更情况:
a) 合法主体资格发生变更;
b)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发生变更(适用时);
c) 按认证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发生变更(如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d)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适用时);
e) 发生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相应领域认证资质(适用时);
f) 发生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g) 发生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h) 一年内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事件/安全事故;
i) 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j)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发生变更(如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等)。
4.3 因隐瞒真实信息的,应承担认证证书被撤销的后果;如因隐瞒真实信息导致本机构受到行政监管部门经济处罚或批准资质被暂停或撤销的,还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本机构在合同上约定或法律认定的经济损失。
4.4 获得认证证书后,还应:
a)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本机构的要求;
b) 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c) 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d) 在其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按照本机构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e)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f)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本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g)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
h)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本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4.5 配合本机构审核组的审核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好本机构审核人员的交通、食宿等。
4.6获得认证证书后,应接受本机构的例行/非例行监督检查,涉及时,配合本机构的被认可见证评审和/或确认审核活动。
4.7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为季节性或阶段性时,应在发生生产/服务活动时接受本机构的现场审核。
4.8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本机构支付相关认证费用并按期接受本机构的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
5 认证申请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5.1 提出认证申请时,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认证委托人申请签发子证书的场所,也应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b) 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c)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相应管理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满6个月)
d)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被撤销的,按认证证书被暂停的日期起算满一年)
e) 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f) 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g) 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及OHSMS时,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h) 涉及QMS/EC9000/EIMS时: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涉及EMS时: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
涉及OHSMS时: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拟认证的OHSMS 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
i)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5.2本机构拟向认证委托人(认证申请客户)获取的信息(即认证委托人应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a) 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OHSMS时,包括承包方的人数))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涉及EnMS时,还应包括能源种类、年度综合能耗、主要能源使用数量等信息。
b) 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若当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则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c) 相应认证领域的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涉及QMS时,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涉及EMS时,所涉及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
d) 组织机构及职责;
e) 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涉及EMS时,还应提供所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信息以及任何适用的环境法规中的有关的法律义务;涉及OHSMS时,还应提供所识别的主要危险源和OH&S 风险,所使用的主要危险材料以及任何适用的OH&S 法规中有关的法律义务;
f) 管理体系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运行满六个月);
g) 涉及QMS时,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涉及EMS时,一年内所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涉及OHSMS时,一年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情况及与OH&S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h) 如涉及一体化管理体系申请认证时,应包括与一体化程度有关的信息,包括文件、管理体系要素和职责整合的信息;
i) 是否接受过与拟认证的管理体系有关的咨询,如果接受过,由谁提供咨询;
j)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6认证方案
6.1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包括两阶段初次认证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核。再认证的审核方案包括再认证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核。
注1: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0个月内进行;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1个月内进行且第二次监督审核开始时间与第一次监督审核结束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三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30个月内进行,且第三次监督审核开始时间与第二次监督审核结束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当第三次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在同一日历年时,可以用再认证覆盖第三次监督审核,即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第三次监督审核,但应满足审核开始时间与第二次监督审核结束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注2:如甲方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执行监督审核时,可与乙方友好协商,按双方协商一致后的时限执行,但不免除甲方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监督审核而导致其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风险。
注3:2025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的认证合同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审核方案执行。
6.2授予或拒绝或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恢复、撤销认证证书注册资格规定
6.2.1总要求
(1)本机构做出授予或拒绝或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暂停或恢复认证、撤销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的人员不是实施审核的人员且最终认证决定的人员为本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亦不可在过去的两年内与受审核方存在任何咨询或其它造成利益冲突的关系。被指定进行认证决定的人员经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评价合格后方可承担该认证职能。
(2)在做出授予或拒绝或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前,认证决定人员应对下列方面进行有效的审查:
a) 审核组提供的信息足以确定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和认证范围;
b) 对于所有严重不符合,已审查、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
c) 对于所有轻微不符合,已审查和接受了客户对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计划。
6.2.2 授予或拒绝或保持或更新认证
6.2.2.1授予初次认证
(1)在授予初次认证的认证决定时,认证决定人员应至少评定以下信息:
a) 本文件5.1条款要求;
b) 审核报告;
c) 对不符合的意见(对于严重不符合,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轻微不符合,已评审、接受了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或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适用时,还包括对客户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意见;
d) 对提供给本机构用于申请评审的信息的确认;
e) 对是否达到审核目的的确认;
f) 对是否授予认证的推荐性意见及附带的任何条件或评论;
g) 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h) 持续的能源绩效改进已得到证实;(EnMS适用)
i) 认证委托人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认证决定人员在对审核报告、认证记录、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情况和其他信息进行复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并做出授予初次认证的认证决定。
(2)如果不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否则应在推荐认证注册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认证评定要求和过程按6.2.2.1(1)条款。
6.2.2.2 保持认证
在证实获证客户持续满足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后保持对其的认证,认证决定人员并按6.2.2.1(1)条款要求做出是否保持认证的决定。满足下列前提条件时,可以根据审核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客户的认证,而无需再进行独立复核和决定:
a) 监督审核未发现严重不符合及其他可能导致认证证书暂停、撤销的情况;
注:对于任何严重不符合或其他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情况,审核组长应及时向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报告并由未实施该审核的认证决定人员进行复核,以确定能否保持认证。
b) 获证组织认证信息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扩大、缩小认证范围的情况;
c) 本机构建立了监督审核的监视机制并予以实施,可确保监督审核活动的有效性。
注:由未实施审核的认证决定人员对监督活动进行监视,包括对审核员的报告活动进行监视,以确认认证活动在有效地运作。
6.2.2.3 授予再认证(更新认证)
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认证决定人员并按6.2.2.1(1)条款要求做出是否更新认证的决定。
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最迟应在证书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本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6.2.2.4 拒绝认证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机构予以拒绝认证并以书面形式(邮件或微信方式)告知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a) 初次认证时,如果不能在第二阶段结束后6个月内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客户拒绝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或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仍不满足要求的;
b)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的;
c) 不能满足6.2.2.1(1)条款要求的;
d) 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e)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f) 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g) 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6.2.3 扩大认证范围
6.2.3.1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向本机构提供符合认证扩大认证范围的相关申请信息,本机构合同评审人员对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评审(含文件审核),如评审不通过时,则书面形式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6.2.3.2 评审通过后,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委派具备专业能力的审核组实施特殊审核活动。
注:这类审核活动可以结合监督审核同时进行,与监督审核同时进行的,应注意审核结论与审核
目的的对应关系,同时保证特殊审核的充分性和监督审核的完整性。
6.2.3.3 根据审核的结果,认证决定人员按4.2.1(1)条款要求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认证决定。
6.2.4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6.2.4.1 为调查投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此时:
a) 向获证组织说明并使其提前了解将在何种条件下进行此类审核;
b) 由于获证组织缺乏对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的机会,应在指派审核组时给予更多的关注。
6.2.4.2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 日内,本机构将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6.2.5 缩小认证范围
6.2.5.1 如果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本机构将根据暂停原因,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6.2.5.2 如果客户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本机构将缩小其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且认证范围的缩小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
6.2.5.3 如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需缩小认证范围时,审核组长与受审核方代表人沟通协商一致后填写变更申请表,经本机构评审通过后方可缩小认证范围。
6.2.5.4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缩小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应同步缩小依据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认证范围。
6.2.6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
6.2.6.1 暂停认证证书
6.2.6.1.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在调查核实后5 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证书状态由有效变更为暂停,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情形如下:
a) 客户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和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b) 不满足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c) 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适用QMS);受到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适用EMS);受到与OH&S 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适用OHSMS);受到与能源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适用EnMS);
d)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适用QMS);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适用EMS);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反映获证组织OHSM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适用OHSMS);
e) 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f) 持有的与获证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持有的与QMS 范围有关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适用QMS);
g) 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或获证客户不允许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h) 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i) 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j) 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k) 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适用QMS);发生与环境相关重大舆情的(适用EMS);发生与OH&S 相关重大舆情的(适用OHSMS);发生与能源相关重大舆情的(适用EnMS);
l) 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m)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的;
n) 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注:当发生g)情况时,暂停开始日期为应接受监督审核月份的次月8日,且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时,暂停开始日期不超过与初次认证及再认证证书签发日期起12个月;且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第二次监督审核时,暂停开始日期不超过与初次认证及再认证证书签发日期起24个月且与第一次监督审核结束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6.2.6.1.2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从暂停之日起至次月28日。
注:如特殊情况,可延长暂停期限,但按6.2.6.1.2条款的暂停之日起计不超过6个月。
6.2.6.1.3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证书暂时无效。
6.2.6.1.4 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暂停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同步暂停或保持认证)。
6.2.6.2 恢复认证证书
暂停期内,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本机构将在验证后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认证证书,证书状态由暂停变更为有效,并告知其可以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2.6.3 撤销认证证书
6.2.6.3.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状态由有效(或暂停)变更为撤销,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情形如下:
a)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b)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OHSMS);
c) 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d) 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适用QMS);获证组织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的(适用EMS);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适用OHSMS);
e) 管理体系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f) 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6.2.6.3.2 撤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
6.2.6.3.3 认证证书撤销后,即表明本机构不再证明该客户的原认证符合相应认证标准要求并终止了双方的此次认证合同。
6.2.6.3.4 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撤销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同步撤销或保持认证)。
6.2.6.4 注销认证证书
6.2.6.4.1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本机构将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证书状态应由有效变更为注销,通知并要求获证组织停止使用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注:如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证书状态由有效变更为撤销。
6.2.6.4.2 注销的认证证书失效,且不可恢复。
6.2.6.4.3 认证证书注销后,即表明本机构不再证明该客户的原认证符合相应认证标准要求并终止了双方的此次认证合同。
6.2.6.4.4 在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如果注销其中一个或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时,应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规范认证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同步注销或保持认证)。
7获证组织信息通报
7.1获得认证证书后,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乙方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下述条件的变更情况:
a) 合法主体资格发生变更;
b)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发生变更(适用时);
c) 按认证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发生变更(如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d) 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适用时);
e) 发生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相应领域认证资质(适用时);
f) 发生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g) 发生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及OHSMS时,发生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h) 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事件/安全事故;
i) 涉及QMS时,发生质量事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涉及EMS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与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涉及OHSMS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情况及与OH&S相关的行政处罚;
j)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发生变更(如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等)。
7.2与管理体系有关的较大变化,影响到管理体系运行及其有效性的,都在通报范围之内。
7.3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情况说明、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8 认证要求的更改
当认证要求(如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发生变化,本机构将要求获证组织变更体系以适应认证要求的变化,并实施审核,该审核可结合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或按照初审重新审核。经本机构认证决定通过后,如结合监督和再认证审核时,则换发新版标准的证书,证书有效期截止到原证书有效期;如按初审重新审核的,按初次认证发证,有效期为三年。
本机构在认证标准换版时将单独编制认证标准换版的具体要求并公开该要求。
9补发认证证书
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机构总经理批准后补发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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