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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有关要求的公示函

尊敬的申请/获证客户及相关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年8月31日正式发布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下文简称“新版规则”),并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即从2026年1月1日起的QMS认证活动将严格按新版规则要求实施。

新版规则是认证机构和申请或获证组织应遵守的法规文件,为确保申请或获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新版规则要求,我机构特将新版规则中与申请或获证组织相关的特定要求进行了整理,本机构现随函附新版规则全文及释义进行公示,敬请查阅!

新版规则中部分条款及相应要求摘录如下:

【认证申请】

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Q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5.1.3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当QMS 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质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

(6)QMS 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一年内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其他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适用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

5.3.1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5.3.3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 及5.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5.3.4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MS 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Q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 及5.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审核方案】

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实施审核】

5.5.3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5.5.4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 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5.5.5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初次认证审核

5.6.1 总则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 日,最长不应超过6 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6.2.4 认证机构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

5.8.2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特殊审核】

5.9.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5.9.3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 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2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QMS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 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 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 认证标志。

6.2.1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7.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QM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QMS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QMS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QMS 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7.2.3 暂停期间,QMS 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认证机构应恢复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7.3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7.4 认证证书的注销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术语及释义】

12.1.2 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并接受认证审核的组织。

 

申一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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